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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0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

申报材料

(一)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

(二)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疾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医学检验报告、B超、CT、X光片等影像诊断报告资料的有效复印件;

(三)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1份;申请复查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复印件;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 需提供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复印件及其送达回执并加盖作出原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鲜章;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证明;

(五)委托鉴定的需提供委托方出具的委托书(如为当事双方共同委托的需出具双方的委托书),并填写《委托鉴定申请表》(附件3)1份;

(六)被鉴定人申请复查、再次鉴定(确认)的,应提供其与工伤责任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

(七)工伤职工申请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医疗诊断证明;

(八)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是否收费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需缴纳400元鉴定费。

办理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办理机关

区人社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咨询电话

1398306679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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