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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仲裁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0 浏览次数: 【字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在企业内部先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将仲裁申请的副本送达被申请人,45日内开庭结案。开庭前应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下达调解书,若未达成协议的,依法裁决,当事人若对裁决书不服可自裁决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办机构:区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       联系电话:8528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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