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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停运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2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许可事项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许可凭证

    《重庆市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批准书》

    五、许可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或效果不能满足治理要求,需要在原址改变治理工艺或处理能力建设;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由于企业改造或扩建等需要重新建设;

    (三)污染防治设施已被其它设施替代;

    (四)特殊情况需要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重庆市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

    (二)新建改建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或替代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意见;

    (三)污染排放应急处理措施。

    七、许可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前15日(特殊情况除外)将上述所需的资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重庆市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八、许可收费

    无许可收费。

    九、办理结果和公开的方式

    办理结果由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cepb.gov.cn 。

    十、监督管理

    (一)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共同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进行监察。

 

(璧山区环保局:4142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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