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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失业人员证》核发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12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名称

《城镇失业人员证》核发

政策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28号令)

 

 

审批要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女性符合50周岁退休的,控制在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县城镇户籍常住人员,可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所提供的手续:1、身份证;2、户口薄;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4、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的证明。

 

 

审批程序

  一、本人凭身份证、户口薄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出具未就业证明;

  三、街道、镇社保所收齐手续后,公示2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第4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受理科室

各街道、镇乡社保所

咨询电话

41413223

决定机关

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期

半年

收费标准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年 审

或年检

  一、每半年登记一次,在有效期内登记,有街道、镇社保所统一收集后,经入户调查核实,5个工作日内统一交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当日受理。

  二、超过半年未登记,又不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者,街道、镇社保所调查并按批次公示7个工作日,统一交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当日受理。

  三、超过一年未登记,又不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者,街道、镇社保所调查并按批次公示3个月后,统一交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当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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