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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相关优惠政策(农村)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10 浏览次数: 【字体: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

    1.政策依据:《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渝财社[2006]50号)

    2.标准: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由本人承担30%,鉴定机构减收20%,财政补助50%。

    3.享受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户籍属重庆市并在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4.办理程序:本人申请→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助

    5.申办材料:(1)身份证;(2)照片;(3)毕业证。

    6.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7.受理科室:县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科  

    8.联系电话:85282089

    9.补助方式:直接按规定减收

    二、免费职业介绍

    1.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职业介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642号)第一条 鼓励和引导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2.享受对象: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优惠

    1.政策依据: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待扶持的通知》(璧山府发[2007]49号)第一条

    2.标准:参加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免收一切费用。

    3.享受对象: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户、残疾户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户,父母、本人参加县的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

    4.办理程序:由本人申请,并出具计生委相关证明材料。

    5.申办材料:身份证、照片、毕业证

    6.受理科室:县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科

    7.联系电话:85282089

    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1.政策依据:《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发〔200864号)

    2.享受对象:已参保本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参保人员条件:①户籍在县内;②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

    3.标准:

    (1)财政补助标准

    ①一般城乡居民的补助

    对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政府每年按人均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简称普补)。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市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10元。

    ②特困城镇居民的补贴

    政府在对所有参保人员“普补”的基础上,对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岁以上老人,实行人均不低于60元标准的“特补”。其中成年人由中央财政按人均30元标准给予补助,市财政补助22.5元,县财政补助7.5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由中央财政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市财政补助41.25元,县财政补助13.75元。

    选择二档参保的城镇特困居民,政府“特补”60元用于个人缴费部分;选择一档参保的城镇特困居民,政府“特补”60元由医保经办机构记帐,用于当年度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

    (2)报销标准:

    门诊

    ①普通门诊:一档15/年包干;二档40/年包干。家庭成员可相互调剂使用,当年未用完的结转下年使用。与此同时,门诊就诊全面放开,即无论在县内、县外就诊,还是在医院、村卫生室、诊所就诊或药房购药均纳入报销,用完为止。

    ②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报销:

    一档:

    A、参保人员因结核病的门诊治疗补助费在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按40%比例报销,封顶线为800元/人.年。

    B、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门诊透析治疗、肝肾脏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门诊治疗补助费在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分别按县级以上定点机构就诊20比例报销、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40的比例报销。封顶线为5000元/人年。

    二档:

    A、一类特殊病:参保人员因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红斑狼疮伴多器官损害、结核病、精神病等疾病。慢性疾病的门诊治疗补助费在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按40比例报销。封顶线为800元/人年。

    B、二类特殊病:参保居民因患恶性肿瘤进行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进行透析治疗、肝肾脏移植术后进行抗排异治疗的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按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报销,每人每年报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

    参保居民因患慢性白血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疾病发生的门诊费用,其报销费用应按符合城乡医疗报销条件的医疗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报销,其中,在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28%,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48%,年内报销最高限额为8000元/人.年。

    C、三类特殊病:参保的未成年人住院治疗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等重大疾病发生的医药费用,其报销比例在普通疾病报销的基础上增加5%;其对症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报销,每人每年报销最高限额为2万元。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城乡医疗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支付标准:

    医疗机构            报销起付线 一档  二档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站)  50   65%  70%

    二级医疗机构            250   40% 48%

    三级医疗机构           1000   20% 28%

    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3万元 6万元

    二档参保人员中未成年人住院,在以上支付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

    三类人员(五保户、优抚对象、城乡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中药饮片和中医适宜技术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在原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

    对参保人员中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成员和部分计划生育工作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5%

    生育医疗支付标准

    参保孕妇计划生育内门诊、住院定额补助标准。参保孕妇凭医疗卡、户口本、准生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所有检查项目,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补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出院后,顺产给予400元定额补助。高危难产及合并其它并发症的可按住院报销。

    二档大额补充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为减轻患“大病、重病”人员的经济负担,由城乡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商业保险为其建立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其符合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在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3万元后,剩余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累计最高赔付3万元/年,未成年人5万元/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选择二档标准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三年,从第四年起报销比例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能超过5个百分点。断保后应重新计算。

    4.办理程序:

    (1)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自愿选择筹资标准,按年度申报缴费(每年11日至1231为一年度),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成员应选择同一档筹资水平,选择档次一经确定,两年之内不得变更。(家庭是以户口本为准整体参保,一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只能选择同一档次)筹资标准:

    一档:筹资总额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财政“普补”80元,个人缴费20元;

    二档:筹资总额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财政“普补”80元,个人缴费120元。

    (2)参保登记地方:

    参保登记窗口设在各街道、镇乡社保所,社区居委会,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到参保登记窗口参保登记,所在地不是社区居委会的在所在村社干部处参保登记。

    5.申办材料:

    (1)户口本及复印件;

    (2)身份证及复印件(有本县户籍但没有身份证的未成年人不用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3)低保人员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

    (4)重症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5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人提供低收入证明;

    (6)家庭成员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城镇低保人员、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人、重度残疾人员由各街道、镇、乡把其资料分别上报到县民政局、县残联,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残联共同审核后方可确定)

    6.办理时限:原则上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时间为享受城乡医疗保险的上年度的1011130,超过缴费截止时间不再收取本次医保费。个人每年缴费后,于次年的111231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保险。在个人筹资缴纳规定期内,未缴费参保或未缴费办理续保手续的,只能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7.批准机关、受理科室、发放单位:璧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8.联系电话:41410230

    备注:

    1.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级定点科室

    (1)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有: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大坪医院、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急救中心)、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中山医院。

    (2)市级定点科室有:

    第三军医大学附属新桥医院——心脏外科、肾脏内科;第三军医大学附属西南医院——烧伤科,肝胆外科;重庆市长城医院——手外科。

    2转诊程序

    转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前由县级医院出具转诊申请表,报县城乡医保办审批;危急重症病人可在转院后5个工作日内完善转诊手续。

    3部分说明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可为选择二档筹资标准的家庭成员缴纳城乡医疗保险费,但需要本人提供相应申请,经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医保中心将其个人帐户资金划出作为其家庭成员的参保资金。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家庭成员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也就是除去不能纳入报销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费用,但需要本人提供相应申请,经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将其个人帐户资金作为其家庭成员的个人自负部分费用。

    4服务地点

    单位地址:璧山县东林大道48

    五、农村特殊人群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优惠

    1.政策依据:

    (1)《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璧山府发〔2005130号)

    (2)《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待扶持的通知》(璧山府发〔200749号)

    (3)《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06150号)

    2.优惠政策:

    (1)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基金支持贫困农民家庭、农村五保户和在农村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实报实销的伤残军人除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缴纳部分。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在49周岁以下,其子女死亡、残疾,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本人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缴个人参合费。国家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除实力补贴80%个人参合费以外,县里补贴剩余20%的个人参合费。

    (3)帮助农村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村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达到全县水平。列为农村特困户、农村五保户和在农村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的办证残疾人,由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基金代其缴纳个人部分。其余农村办证残疾人个人缴纳的部分,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

    2.标准:

    (1200712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5000元。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缴纳。

    (220071231日,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

    (320071231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标准为:缴纳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社平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以上人员按渝府发[2008]26号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

    (4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年龄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止,分老龄、4050、中青年人员,其缴费标准暂按本拦第一至三款规定执行(但中青年人员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60%确定);今后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提高,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3.享受对象:

    (1198211日至200712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12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220081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4.办理程序:申报参保—资格审核—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领取参保凭证

    5.申办材料: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1寸登记照4张和其他必需的资料,填写好《申报表》和《委托书》。

    6.办理时限:

    (1)各社保所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义的,汇总上报县审核小组。

    (2)审核工作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返还社保所,社保所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7.批准机关: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审核工作小组

    8.受理科室: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

    9.发放单位:县社会保障局

    备注:自愿按本办法参保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必须在2009630日前申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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