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权证遗失(注销)声明
兹有下列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注销),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权利人声明,发布注销声明。
权利人
土地房屋坐落
证书编号
声明人
张迪,邓朝梅
璧山区璧泉街道聚金大道3号(F07号厂房)(4层3、4号)
212房地证2014字第21451号
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渝公网安备 50022702000352号